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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关于固定资产无偿出借给外单位使用,相关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进行计提折旧,该折旧费用是否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相关依据、政策是什么?

  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)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“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:(一)房屋、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;

 

  (二)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;

 

  (三)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;

 

  (四)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;

 

  (五)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;

 

  (六)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;

 

  (七)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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