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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视同销售

1.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——代销中的委托方。

2.销售代销货物——代销中的受托方。

3.总分机构(不在同一县市)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。

4.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。

5.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。

6.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。

7.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。

8.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。

9.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
10.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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